(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霍双林与李书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林,李某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40号原告霍某林,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委托代理人宋某朝,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九,住址河北省藁城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霍某林诉被告李某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霍某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95元(已由两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39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璇 娟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人民陪审员 杨 晓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