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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刘晓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华,刘晓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刘爱华,农民。被告刘晓东,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爱华诉被告刘晓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井连江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爱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井连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咸西康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