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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四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泰安鲁普耐特塑料有限公司与姜文娟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鲁普耐特塑料有限公司,姜文娟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四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鲁普耐特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玉献,该公司法律部主任。委托代理人:薛玉乾,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文娟。委托代理人:韩玉军,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晓晓,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泰安鲁普耐特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普耐特)因与被上诉人姜文娟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仉 磊审 判 员  张立胜代理审判员  邢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单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