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冈东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黄冈市黄州区自然康美容美发店、叶爱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东源大酒店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区自然康美容美发店,叶爱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黄冈东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东门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陈谱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市黄州区自然康美容美发店,注册号421102600036554,地址:新港大道2号。负责人叶爱英。被告叶爱英,黄冈市黄州区自然康美容美发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东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黄州区自然康美容美发店、叶爱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冈东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冈市黄州区自然康美容美发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东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冈市黄州区自然康美容美发店的起诉。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