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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7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国印与姚长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印,姚长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769号原告王国印,男性,年龄77。被告姚长武,男性,年龄4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印诉被告姚长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印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王国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