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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111���原告廖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长  吴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