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沈优华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优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38号罪犯沈优华,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优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违法所得19052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沈优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优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优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暂无能力退赃。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其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优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