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崔光涛与焦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光涛,焦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349号原告崔光涛,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善良,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焦守刚,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光涛与被告焦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光涛于2015年6月10日以被告焦守刚已经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光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崔光涛负担。审判员 王加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