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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崔光涛与焦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光涛,焦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349号原告崔光涛,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善良,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焦守刚,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光涛与被告焦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光涛于2015年6月10日以被告焦守刚已经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光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崔光涛负担。审判员  王加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