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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国伟诉云南北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伟,云南北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杨国伟,男,1973年5月25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云南北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英炽,男,该公司经理。公司住址: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1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伟诉被告云南北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伟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撤诉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杨国伟承担。审判员  段继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