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2015山民初2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邱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杨秋玲,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万胜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5年5月26日下午3点正进行开庭审理,但原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书面意见,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黄 万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尹思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