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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彭礼珍与金建忠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礼珍,金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彭礼珍,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金建忠,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彭礼珍与被告金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礼珍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金建忠归还货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另本院向车辆管理所、证券结算中心、社保中心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被其他法院正式查封,本院暂时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行结束,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