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郝军梅与被上诉人曾文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军梅,曾文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军梅,女,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文喜,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郝军梅因与被上诉人曾文喜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军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郝军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军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郝军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梅审判员 苟 珊审判员 秦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若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