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志刚与李凤华、韩玉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刚,李凤华,韩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2076号原告孙志刚,男,194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李凤华,女,194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韩玉杰,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刚与被告李凤华、韩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志刚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景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