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北初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志刚与李凤华、韩玉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刚,李凤华,韩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2076号原告孙志刚,男,194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李凤华,女,194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韩玉杰,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刚与被告李凤华、韩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志刚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景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