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程保姐、江道祥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保姐,江道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49号申请人:程保姐,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江道祥,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申请人程保姐、江道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程保姐、江道祥之间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程保姐自愿一次性赔偿江道祥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和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750元,于2015年5月26日履行完毕;二、江道祥表态今后绝不会侵害程保姐及他人名誉,尊重他人的人格;三、江道祥自愿放弃追究程保姐其他损失主张;四、程保姐、江道祥双方自愿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责任;五、程保姐、江道祥双方之间因此次打架产生的纠纷一次了结,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