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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国平与黄辉、李承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平,黄辉,李承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孙国平。委托代理人:吴立新、汪荣祥,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辉。被告:李承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平诉被告黄辉、李承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平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国平负担。审判员 诸葛剑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