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民初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147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建华、何磊,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丁维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