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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时民初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147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建华、何磊,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丁维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