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但成新与李羊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成新,李羊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边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但成新,男,汉族,1956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被执行人:李羊甲,男,彝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建设乡。但成新依据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边民初字第278号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李羊甲在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但成新材料款244,000.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羊甲外出下落不明,但在案外人重庆民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已强制扣划该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0元。但该公司已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正在依法审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马边民初字第27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