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5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长沙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长沙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5710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长沙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长沙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594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1年5月30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语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