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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峰诉李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李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王峰,男,汉族,1989年3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中街,个体户。被告李莉,女,汉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行政村张川自然村,现经营“亨得利山庄”饭店,个体户。原告王峰与被告李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峰、被告李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在他经营的蔬菜门市赊欠蔬菜款88880元,后经多次催要已给付8880元,现被告仍欠他蔬菜款8万元。于2015年3月26日向他出具8万元欠据一张,口头约定三天后全部付清。到期后,被告仍不给付。现诉请法院要求归还蔬菜款及逾期利息72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2015年3月26日,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李莉欠蔬菜款8万元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欠蔬菜款属实,但现在生意不好,暂时无钱给付,不同意支付欠款利息。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对原告证据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此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认定此证据为有效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原告诉求的欠款利息未有约定,无相关证据证实,依法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在原告经营的蔬菜门市赊欠蔬菜款8888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只给付了3880元,下欠的85000元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并约定在一个月内还清。到期后被告仍未给付。2015年3月26日,经原告再次催要,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下欠的8万元出具欠据一张,口头约定三天后全部付清。到期后,被告仍未给付。原告遂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蔬菜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莉应及时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莉给付原告王峰欠款8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原告负担480元,被告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生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