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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霞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霞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二终字第3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霞,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伊春市人,住运城市。系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标赢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2年11月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波,冯倩,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霞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运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上诉人王霞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利文审 判 员  张继平代理审判员  王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