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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商初字8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山东重特机械有限公司与东海县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韦方来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重特机械有限公司,东海县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韦方来,李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商初字836-3号原告山东重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学,经理。被告东海县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秀花,经理。被告韦方来。被告李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重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韦方来、李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东海县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外个人账户韦有娟名下存款5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韦有娟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东海县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外个人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公茂省审判员  王加海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