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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田巧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田巧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黄彦斌,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毛玉平,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西峰区供热管理办公室南苑供热站副站长,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田巧钗,女,汉族,成年人,居民,住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与被告田巧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以起诉的被告田巧钗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供热管理办公室25元。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