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仙桃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仙桃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45号原公诉机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仙桃,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青阳县,汉族,无业,户籍地铜陵市铜官山区,租住本市八一二队**栋**号。2014年3月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铜陵市铜官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9月13日,周仙桃因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在安徽省淮南市被抓获,同年9月17日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铜陵市铜官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仙桃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铜官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仙桃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仙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仙桃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仙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仙桃撤回上诉。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陈 晶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辉(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