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瑞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079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瑞明,武汉市瑞珍装饰公司工作人员。1986年1月因犯诈骗罪和伪造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14)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瑞明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3日以武岸检刑追诉(2014)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瑞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4年10月7日、2015年2月4日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于2014年11月6日、2015年3月3日两次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瑞明在本市江岸区惠济路29号2栋1单元1楼1号被害人张某丙亲属的家中,以帮助张某丙办理房屋拆迁需要修改图纸、办理经济适用房指标需要指标费、人情招待费等为由,先后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4.5万元、6万元和12万元,合计人民币22.5万元。2012年12月,被告人张瑞明以承诺帮助被害人张某丙的亲戚办理出租车营运指标为由,以高工资和高租金利诱出租车司机刘某乙将自己用于营运的出租车转借给被害人张某丙的亲戚使用,并由此获得张某丙的信任。其后,被告人张瑞明以办理出租车指标急需资金为由,在本市江岸区马场角路即被害人张某丙所在的华烨医药有限公司内,骗取张某丙人民币50万元。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瑞明以办理拆迁房屋和经济适用房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15万元。2012年12月、2013年1月,被告人张瑞明以公司运转急需资金为由,以借款的名义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3万元。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张瑞明以购买拆迁安置房、支付安置房首付款和招待费等为由,先后在本市硚口区崇仁路的建设银行、硚口区水厂附近的建设银行、硚口区古田四路建荣村欧亚龙拆迁公司内,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丁的人民币12万元、25万元、7万元,合计人民币44万元。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瑞明以自己公司急需资金运转,以高息回报为由,并提供国画“荷塘幼趣”1幅和连体澳门币2张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28万元。经鉴定,“荷塘幼趣”国画价值人民币280元,2张连体澳门币无法确定真伪。2013年2月22日和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张瑞明在本市江岸区恒越大厦瑞珍装饰公司内,以帮助被害人陈某甲在武铁家园购买房屋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3万元和5万元,合计人民币8万元。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张瑞明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购买百步亭景兰苑的住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9.5万元。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张瑞明以高息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万元。2011年11月24日和2012年1月31日,被告人张瑞明以帮助被害人柏某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为由,骗取被害人柏某人民币4万元。2012年2月8日,被告人张瑞明以和被害人柏某共同在本市江岸区为群二村32号投资盖房等待拆迁后赚取差价获利为由,骗取被害人柏某人民币10万元。2012年2月16日至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张瑞明以帮助被害人柏某购买本市江岸区百步亭文卉苑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柏某人民币64.6万元。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张瑞明以帮助被害人陈某乙购买拆迁安置房指标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0.5万元。2012年2月14日和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张瑞明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戊购买本市江岸区百步亭文卉苑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17.5万元。2012年2月1日和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瑞明以帮助被害人谢某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为由,共骗取被害人谢某人民币6万元。2013年3月27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被告人张瑞明抓获归案。2013年10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依法扣押了机动车所有人为张瑞明的白色起亚牌k5轿车1辆,车牌号为:鄂a×××××(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同年10月28日,将承购人为张瑞明的本市黄陂区滠口村汉北·水晶城1、2栋2单元11层8号房屋(成交时间为2013年3月3日,权证号码:黄120317865)予以查封;同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要求武汉市荣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扣了被告人张瑞明于2013年3月21日为其女友张某甲购买百步亭万景江城商品房的首付款人民币191,276元(不含定金人民币2万元)。综上,被告人张瑞明于2011年至2013年间,多次以各种理由骗取不特定多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22.6万元。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本庭多次要求被告人张瑞明退赃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至今未予退赃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瑞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张某甲、杨某、胡某、张某乙、曾某、马某、柏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丙、刘某乙、张某丁、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柏某、陈某乙、张某戊、谢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害人提供的转账凭条、银行存款凭条、借条、收据、欠条复印件等书证;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函;被告人张瑞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瑞明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瑞明当庭辩称,案发前已偿还被害人部分款项,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还款情况,故被告人张瑞明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瑞明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涉案赃款赃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退赔上述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张瑞明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应当依法责令其退赔。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瑞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瑞明退赔上述被害人人民币322.6万元。(附清单)三、由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张瑞明的白色起亚牌k5轿车(车牌号为:鄂a×××××)变价后退赔上述被害人;登记在被告人张瑞明名下的权证号码为黄120317865的本市黄陂区滠口村汉北·水晶城1、2栋2单元11层8室房屋变价后,退赔上述被害人;暂扣于武汉市荣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张瑞明为其女友张丽购买百步亭万景江城商品房的首付款人民币191,276元(不含定金人民币2万元),退赔上述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桂 莉人民陪审员 姚秋生人民陪审员 魏崇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