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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木根与姜伟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木根,姜伟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643号原告杨木根,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被告姜伟建,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木根与被告姜伟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木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撤诉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杨木根负担。审判员  何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