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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经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柳玉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刘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玉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刘丽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经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柳玉花,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昌友,城镇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18号。代表人曹建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丹丹,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丽娜,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玉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刘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玉花以被告已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00元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