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闵某某,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务工。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务工。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闵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张某某现外出打工,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某某以被告张某某现外出打工,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闵某某负担。审判员 敖泽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