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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闵某某,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务工。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务工。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闵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张某某现外出打工,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某某以被告张某某现外出打工,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闵某某负担。审判员  敖泽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