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甄更元与文书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书亭,甄更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陈玉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书亭,德州大北农中慧饲料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英堂,临邑邢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甄更元,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孔奎,临邑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共青团路68号。负责人:杜亚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峰,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玉飞,德州大北农中慧饲料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英堂,临邑邢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文书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程中,上诉人文书亭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文书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书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273元,减半收取6636.5元,由上诉人文书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飞雁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