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XX与杨兆庆、陈兰、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兆庆。被告陈兰。被告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明华融贸易有限公司。原告XX与被告杨兆庆、陈兰、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郑开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兆庆、陈兰、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2年10月17日被告杨兆庆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月利率4%,并由被告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杨兆庆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因被告陈兰与被告杨兆庆系夫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陈兰应共同承担上述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兆庆、陈兰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由被告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兆庆、陈兰、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原告XX与被告杨兆庆、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杨兆庆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月利率4%,借款期限从2012年10月17日至2012年10月31日止。被告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对被告杨兆庆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等费用。当日,原告向被告杨兆庆持有的尾号为8776账户转入3000000元。借款至今,被告杨兆庆未按约还款付息,被告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另查明,被告杨兆庆与被告陈兰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兆庆的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户籍证明,以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被告杨兆庆、陈兰、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杨兆庆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杨兆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本案借款系发生在被告杨兆庆、陈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兰未能举证证明借款属于被告杨兆庆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杨兆庆有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被告杨兆庆、陈兰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杨兆庆、陈兰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明确约定为被告杨兆庆的借款担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条上盖章确认,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等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兆庆、陈兰、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兆庆、陈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杨兆庆、陈兰、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判长秦榕代理审判员余金花人民陪审员刘春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