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郑永春与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尚美家资产经营管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春,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尚美家资产经营管理分公司,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68号原告:郑永春,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林玲,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13日,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范鹏飞,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尚美家资产经营管理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9484035-3。负责人:李俊,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3484355-X。法定代表人:李绍锡,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亮,该公司副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金池,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春诉被告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尚美家资产经营管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永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郑永春承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琪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