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姚俭学与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俭学,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姚俭学。被执行人: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稽东镇车头村。法定代表人:卢俊欣,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姚俭学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俭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人172800元,案在执行中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浙江省临海监狱的工程款,因该工程款未结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月13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1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执 行 员 姜先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