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彭创与温庆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创,温庆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彭创。被执行人:温庆寿。申请执行人彭创与被执行人温庆寿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贺八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贺八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