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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学靖与毕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靖,毕海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李学靖。被执行人毕海芹。李学靖与毕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毕海芹于2015年3月12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学靖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毕海芹名下位于新郑市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毕海芹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