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胥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458号原告胥某某,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蒋治德,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胥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