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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后来与吴振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后来,吴振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88号原告吴后来。委托代理人王汉欣,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振家。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后来与被告吴振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后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后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后来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115元、邮寄费20元、共计32135元,由原告吴后来负担(已付)。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