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天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181号申请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天海。联系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工资予以查封保全(保全标的额8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留)被申请人李天海在五莲县许孟镇初级中学的工资收入30000元;从2015年6月份起扣,每月扣留2000元,直至扣足30000元为止。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院西支行两个账户的存款56000元。本次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