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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敖孝田与廖由坤、王作才、第三人于万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孝田,廖由坤,王作才,于万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敖孝田,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利国街*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齐宏伟,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由坤,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东天光路*号,身份证号码×××。被告王作才,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长通家园,身份证号码×××。第三人于万亮,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二路*号,身份证号码×××。原告敖孝田诉被告廖由坤、王作才、第三人于万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敖孝田负担。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