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1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1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刘某某,女,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刘某1,男,住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刘某1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齐冬梅独任审判,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刘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刘某2系表姐妹关系,被监护人刘某2现年13周岁,之前一直由其父亲刘某3抚养,后因其父刘某3有乙肝即将被监护人刘某2送至申请人处抚养并上学。2012年10月份被监护人父亲刘某3去世后,被监护人刘某2别无其他直系亲属,其监护人变更为其伯父刘某1。但刘某1年龄偏大,且并未实际抚养被监护人。为保护被监护人刘某2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刘某2的监护人,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由申请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刘某1辩称,同意变更刘某2的监护人为申请人刘某某。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刘某2,女,2002年2月21日出生,于2002年12月27日被刘某3收养。刘某3未结过婚。申请人刘某某的母亲与被申请人刘某1及刘某3系姐弟,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刘某2系表姐妹关系。2011年刘某3因患有乙肝将刘某2送至申请人刘某某处上学并生活至今。2012年11月刘某3因肝病去世。同年同月23日,因刘某2无祖父母、外父母、兄、姐,其将户口迁至刘某1家庭户,监护人变更为其伯父刘某1。另查明,申请人刘某某与丈夫于1987年9月11日生育一女孩宋某,宋某现已工作。申请人刘某某与丈夫经营床上用品,有一定经济能力。被申请人刘某1与妻子育有一子,家庭条件一般。刘某2现在烟台市烟大附中就读八年级,其本人表示愿意变更刘某某为其监护人。2015年4月27日,刘某2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苗孔社区出具证明,证实刘某1自愿放弃刘某2的监护权,由刘某某同志为刘某2监护人。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均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未成年的监护人。本案中,刘某2的父亲刘某3因病去世。刘某2既无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无兄、姐。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伯父刘某1年龄已高,自愿放弃对刘某2的监护义务。申请人刘某某作为刘某2的表姐,在刘某2父亲去世后一直在照顾抚养刘某2,并自愿承担刘某2的监护义务,被申请人刘某1同意申请人对刘某2的监护请求,且刘某2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也同意由申请人担任刘某2的监护人,刘某2本人也愿意变更监护人为申请人。故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刘某2的监护人为申请人刘某某。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齐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天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