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4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饶杰与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杰,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634号原告:饶杰,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羽菲,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云,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林夹道甲2号楼3号地下室一层(住宅楼),组织机构代码73820458-7。法定代表人:刘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杰诉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饶杰在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代 净代理审判员  黄琼蕙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关雅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