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成良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25号原告李成良,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娟,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雁飞,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法定代表人梁建新,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杰,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胡长江,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原告李成良诉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成良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史立新人民陪审员 吴宝杰人民陪审员 汪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