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75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元并支付该100000元自2011年1月1日至还款之日按利率1%计算的利息,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案件款100000元及该款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按1%计算的利息,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案件款,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