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保字第7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盛仕明与杨福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某某,杨福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779-1号原告盛某某。法定代理人盛占恒。被告杨福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777号。负责人:侯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杨福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杨福平所有的鲁N×××××小型客车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