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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xx诉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21号原告王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大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德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