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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梁满香与夏齐生、李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满香,夏齐生,李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梁满香,女,1969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夏齐生,男,55岁,汉族,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李祥,男,67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满香诉被告夏齐生、李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满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满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梁满香负担。审判员  图布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