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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铁良与张敬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良,张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李铁良,居民。被执行人张敬东。申请执行人李铁良与被执行人张敬东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娄中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敬东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敬东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深圳市凤凰支行62×××25账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敬东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深圳市凤凰支行62×××25账号上的存款52200元,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的标的款账户上(户名:双峰县人民法院;账号:6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国强审判员  杜江永审判员  黄燕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有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