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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强元与长治市新型采暖安装有限公司、武润德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强元,长治市新型采暖安装有限公司,武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原强元,男,194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被执行人:长治市新型采暖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润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武润德,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五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长治市新型采暖安装有限公司、武润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新型采暖安装有限公司、武润德连带归还申请执行人原强元欠款本金338400元及截至到2015年5月4日的利息为25033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376元、执行费4976元,共计600082元。但其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新型采暖安装有限公司、武润德存款6000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执行员  张红军执行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骏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