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元、易小兰与曹灿炎、罗金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易小兰,曹灿炎,罗金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刘元,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易小兰,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朝金,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灿炎,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罗金莲,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刘元、易小兰与被告曹灿炎、罗金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元、易小兰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刘元、易小兰未按规定向本院足额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璐璐代理审判员 朱 令人民陪审员 许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