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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冬芳与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冬芳,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朱冬芳。委托代理人周兰萍,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原告朱冬芳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冬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鉴定费2160元,合计2310元,由原告朱冬芳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贾 明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