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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海生与马同林、杨长海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生,马同林,杨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304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生,男性,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马同林,地址德惠市杨树镇。被执行人杨长海,地址同上张海生与马同林、杨长海借贷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盛树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前将所欠款项全部结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57条、《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庆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