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海生与马同林、杨长海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生,马同林,杨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304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生,男性,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马同林,地址德惠市杨树镇。被执行人杨长海,地址同上张海生与马同林、杨长海借贷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盛树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前将所欠款项全部结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57条、《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庆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