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铁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宋雨璇、山东圣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民初字第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负责人:李传伟,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艳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山东圣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绪会,山东恒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雨璇,女,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金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被告山东圣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被告宋雨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以未发现新证据为由,于二Ο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向宁代理审判员 徐 宏人民陪审员 刘 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兆训